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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市华盾保安公司保安服务管理条例

点击:0 发表日期:2025-11-05 16:54:35

 

一、总则

1. 为规范公司保安服务活动,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十堰地区服务秩序,依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2. 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保安员、管理岗位及所有服务项目,包括门卫、巡逻、守护、安全检查等业务。

3. 公司坚持 安全第一、文明执勤原则,确保服务合法合规,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。

二、保安员管理

1. 任职要求:年满 18-55 周岁,十堰本地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,无刑事处罚、3 次以上行政拘留记录,初中以上学历,身体健康并通过公司体检。

2. 培训考核:新入职保安员须参加 30 学时岗前培训(含法律知识、十堰地域服务规范、应急处置),考核合格方可上岗;每季度开展 1 次在岗技能复训。

3. 行为规范:执勤时须着公司统一制服、佩戴工牌,使用 您好”“请配合等规范用语;严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殴打他人、泄露客户信息,违者立即解聘并追究责任。

三、服务操作规范

1. 门卫服务:对进入服务区域的人员、车辆进行登记核实,禁止无关人员进入;遇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客户及公司安保部。

2. 巡逻服务:按客户指定路线每 2 小时巡逻 1 次,做好记录;发现消防隐患、设施损坏立即反馈,突发情况 10 分钟内上报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。

3. 装备管理:保安员须妥善保管对讲机、橡胶棍等装备,下班前交回库房;装备损坏丢失需按价赔偿。

四、责任与奖惩

1. 奖励:保安员因制止违法犯罪、挽回客户损失受表彰的,公司给予 500-2000 元奖金;年度优秀员工优先推荐十堰市保安行业评优。

2. 处罚: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扣发当月绩效 10%;未按规范履职导致客户损失的,按损失金额 20% 赔偿;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五、附则

1. 本条例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十堰市相关规定执行。

2.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公司保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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