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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

点击:0 发表日期:2025-11-05 16:55:01

 

 

一、总则

1. 为规范十堰市保安服务活动,强化监管,依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及湖北省、十堰市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2. 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统筹监管,所在地公安分局(派出所)承担日常监督职责,确保监管全覆盖、无死角。

二、备案管理

1. 新设服务点、变更服务项目或调整管理人员,须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,向属地公安分局提交备案材料,包括变更说明、新服务点位置及负责人信息等,逾期未备案将责令限期整改。

2. 招用保安员后,需在 30 日内将保安员信息(含身份证、保安员证、无违法记录证明)录入十堰市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,公安机关定期核查信息真实性。

三、日常监督检查

1. 属地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现场检查,重点核查服务台账(门卫登记、巡逻记录)、保安员着装规范及装备配备情况,发现问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,限期反馈整改结果。

2. 公安机关通过随机抽查、调取监控等方式,监督服务质量,对客户投诉较多的服务点,增加检查频次,约谈负责人。

四、培训与考核监管

1. 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复训时,须提前 3 日向属地公安分局报备培训计划(内容、时长、师资),公安机关可随机旁听培训课程,核查培训真实性与有效性。

2. 组织保安员考试前,需报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,考试过程须有公安民警现场监督,确保考核公平公正,对考核不合格人员,禁止上岗。

五、应急处置监管

1. 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,须报属地公安分局备案,公安机关每年至少指导开展 1 次应急演练,提升保安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。

2. 服务中遇突发情况,须按规定及时报警,公安机关接警后优先处置,并事后核查是否按预案规范操作,对处置不当的予以通报批评。

六、违规处理

1. 若存在未按规定备案、招用不合格人员等轻微违规行为,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未改的处 5000-10000 元罚款。

2. 若发生保安员违法违规履职(如殴打他人、泄露信息),除追究保安员责任外,处 1-3 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暂停部分服务业务,直至整改合格。

七、附则

1. 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2.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监管,拒不配合的,依法从重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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